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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陈世峰哭了,辩护律师陈世峰哭了视频

律师资讯网 2024-04-28 23:31:5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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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峰一审被判20年,江歌妈妈能上诉么?如果上诉,结果会改变吗?

很遗憾,江歌妈妈是不能决定是否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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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本法律,这一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主体是检察院和陈世峰,因此,也只有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检察院有权对该案提起上诉,而江歌妈妈作为遗属,没有上诉权。

而检方是否会上诉,结果能否改变呢?

无论是江歌妈妈,还是国内舆论,都希望凶手以命抵命,但在日本法律下,陈世峰就算是蓄意谋杀,在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情形下判死也几无可能。此外,通观庭审,陈世峰方辩护律师极力将没有直接证据的矛盾和行为归咎于刘鑫或江歌自身原因,尽管法院最终认定了陈世峰的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但其恶劣程度已被减弱。

因此,即使检方决定继续提起上诉,除非发现新的犯罪行为,结果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凶手已被绳之以法,在刑事诉讼之外,江歌妈妈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希望江歌妈妈能获得慰藉,也希望江歌在天之灵得以安宁。

不可以。

日本的刑事上诉制度与中国的法律类似。由于本案的起诉方式日本的检察院,故上诉方只能是检察院,而不能是受害方的亲属。

但是有一点值得欣慰的是,待陈世峰回国或者被引渡回国,仍然要接受我国法律的制裁。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

依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就江歌案件而言,刘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后,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不享有上诉权的,这一点在《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在上诉权的规定上与中国有一定相似之处。在日本刑事案件中,享有上诉权的人主要包括:检察官、被告人、被告人的代理人、保佐人、原审的代理人、辩护人等。其中检察官和被告人是法定许可的上诉权人,而被害人家属不在其中。因此,江歌妈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上诉,而作为被告的陈世峰和检察官可以,当然,如果江歌妈妈能够说服检察官来提起上诉也是一种方式,但是一般比较难,日本检察官的上诉应具有合宪性,需要本着客观的立场,认为原裁判有错误时,无论对被告有利与否均应依法上诉,并非以江歌妈妈的意志决定的。此外检察官上诉也不能违反双重危险原则,即任何人已经依照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无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审判和惩罚。

日本实行的三审终审制,对判决允许上诉两次,如果陈世峰一方上诉的话,到终审判决,也需要两年的时间。并且,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应遵循“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相当于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没有特殊因素出现的情况下,即便陈世峰一方上诉了,法庭也不会加重其刑罚。

尽管在提起上诉困难重重,但是除了刑事手段,江歌妈妈也可以继续追究陈世峰的民事责任。此外,对于接受过日本法院审判和刑罚的陈世峰而言,中国法院同样可以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审判,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属人原则。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企业经营风险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 李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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