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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社会性死亡,辩护律师社会性死亡案例

律师资讯网 2024-04-19 11:34:55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辩护律师社会性死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辩护律师社会性死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评价为施害者强行辩护的律师?

什么叫“强行辩护”?莫名其妙?不会是标题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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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所述的情况,充其量也就是无理诡辩,不予理睬就行了。正如题主所述,法官没有采纳他的代理意见,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诉讼活动就是这样,当事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题主面对这样的律师,就当他是当事人的一条狗就行了。如果题主实在不舒服,趁其不注意,咬他一口就可以解解气了。

没毛病。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当然包括犯罪嫌疑人。律师以法以事实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职责所在,也彰显了公平公正。

只要法官依法判案,作出公平正义之判决,就是人们满意的结果。

杀人犯那么可恨,为什么还有律师替他们辩护,这些辩护律师的初衷是什么?

呵呵,这话问的有点外行了!甚至想诱导出律师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专门为犯罪分子开脱!杀人犯,你怎么知道他是杀人犯?呼格吉勒图、聂树斌、赵作海、张玉环等当初定的都是杀人犯,仅这几年披露的冤案,要么是真凶出现,要么是死者归来 ,如果当年能好好听听辩护律师的意见,也不会令无辜者顶着杀人犯的罪名被处决,人命关天啊,六月飞雪。

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是舶来品,本身就是近代思想启蒙运动的产物,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权,对抗司法腐败。我们国家从清末就开始引进律师制度,也是为了顺应世界潮流。现在基本上大家都能理解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的原理,就是说任何人未经司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都推定是无罪的。无罪的人当然是需要律师为其维权的。

再说律师这个职业,首先人要活着,要养家糊口,跟说书的、唱戏的、打把式卖艺的一样,是靠手艺吃饭的。律师就是靠自己的法律素养为别人提供法律帮助谋生的,所以别道德绑架律师!

杀人犯杀人罪可不是儿戏,难道谁长的像杀人犯谁就是杀人犯?谁知道谁是冤枉的?总不能随便说说就行了吧?是要法官审判的,审判的过程又必须要符合所有的法律程序,只有通过辩证才能坐实罪名,才能做成铁案,减少冤案,这是必须的程序,必须要有辩护律师,所以就算嫌疑人没有钱请律师,法院也会为其指派律师,而作为嫌疑人的律师也是为了弄清真相,就算这样也会有很多冤案

那我想问你,你怎么就确定这个被告一定就是杀人犯?在场的法官、陪审员、律师、听众等等都没亲眼看见事发过程,难道你断案就是凭空想象,不用证据?说话前先想想你说起的话是不是合逻辑。

首先,杀人犯的前提是已经被确认定罪。被确认为杀人犯,才叫杀人犯。没被确认之前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介于有罪或者无罪之间。

喷律师的请带点脑子,当你一觉醒来发现自己身上都是血,手里拿着刀,旁边死了人。这时候最需要律师的就是你吧?法律不是看似有罪就定罪,是要拿证据的,即便是你亲手杀的人,也要分精神状态。任何人都有人权,都有为自己辨罪的权利。

我承认律师的确有些昧良心的,但不要以偏概全。律师本身的任务就是为自己当事人辩护。就好像中美对战,你能说美军士兵都是坏人吗?即便美军是侵略者?他们也只是听从国家的安排。

如果嫌疑犯告诉律师自己杀人的过程,律师该怎么辩护?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掌握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的证据及相关信息,依法应该为其保密。不得向司法机关报告或揭发。这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保密义务决定的,也是与律师的辩护职责相适应的。

虽然有这样的保密义务,但是不是绝对的,如果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律师必须向司法机关报告,而不再对该部分事实承担保密义务。也就是说,保密是原则,不保密是例外。

在指控犯罪过程中,证明犯罪成立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无需自己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辩护律师针对检察院为指控犯罪在法庭中出示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依法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如果检察院举证达不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律师就会坚决进行无罪辩护。律师辩护依据的是查证属实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也必须坚持证据裁判,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并重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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