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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制度

律师资讯网 2024-04-29 09:26:59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什么是律师保密规范?

律师在执业中,为了解案情,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到委托人的很多资料、信息、证据,这些内容有的是委托人的隐私,有的是商业秘密,有的虽然不是隐私和商业秘密,公开了对委托人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律师都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责任。律师的保密职责,是职业性质决定,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也是委托合同义务。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密责任,律师的保密责任也是不能免除的。当然在委托人授权律师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律师不越权地公开任何隐私或商业秘密都是允许的。律师违反了保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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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比较上述两个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有权”保密,是指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向外界透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要求辩护律师提供这些情况和信息;它绝不意味着辩护律师“有权不予保密”。相反,基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辩护律师有义务就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保守秘密。不仅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有这种保密义务,而且根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辩护律师也有保密义

在当代中国,随着国家经济活动增强和法治社会的持续发展,律师已经越来越多的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律师保守当事方秘密规范应运而生。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获知的国家、企业秘密或当事方的秘密及隐私,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律师可以将辩护意见给嫌疑人看吗?

辩护词可以交给当事人。

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是律师辩护方案及辩护流程等书面化。根据刑事案件委托关系,当事人有权利知道辩护律师辩护的辩护内容,及时与当事人协商与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完善和优化辩护方案,也就是说辩护词不是脱离当事人的;案件到了法院,只要不是法定保密的案件,当事人有权利知道案卷材料的内容,及检察院指控的内容,及证人证明的内容,这样才可以让当事人有个及早准备的时间,否则就是刑事法律上的不公平,因为整个过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都是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而作为被指控的当事人对卷宗材料确实不知或者知道的很少,这是不公平的。

可以因为作为被告人的律师,其职责是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包括提供辩护意见。
而被告人有权了解律师对其案件的辩护意见,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遵循法律程序的规定。
不过,律师应当在保护自己职业道德的前提下,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适宜将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
律师在将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时,应当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愿和选择,同时也要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不泄露任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
因此,律师可以将辩护意见给嫌疑人看,但需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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