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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会见期限规定最新,辩护律师会见期限规定最新版

律师资讯网 2024-04-19 16:32:38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辩护律师会见期限规定最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辩护律师会见期限规定最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安局侦查阶段,律师能多次会见嫌疑人吗?

  公安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多次会见嫌疑人,没有次数上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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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局侦查阶段,律师通常不能多次会见嫌疑人。

原因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会见嫌疑人的机会是有限的。

一般而言,律师只有在侦查阶段的初次会见嫌疑人的机会,而且通常需要提前预约,并且进行审批。

而在会见过程中,律师的时间也是有限的,一般不会长时间会见。

此外,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可能会限制律师与嫌疑人的会见次数和时间,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可能的案件泄密或其他问题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会见规定和限制可能会因地区、案件性质等而有所不同,所以在具体情况下,律师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来进行操作和沟通。

总的来说,公安局侦查阶段,律师通常不能多次会见嫌疑人,一般只有初次会见的机会,并且在会见过程中时间是有限制的。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合同中是否该对会见次数进行限制?

对于委托人来说,肯定是见得越多越好;对于律师来说,了解案情则刚刚好。这是一个矛盾。

合同中是否该对会见次数进行限制?我认为,在能全面了解案情、与嫌疑人能很好的沟通的前提下,应当对会见次数进行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次数,焦虑的委托人(嫌疑人家属)会不断的要求律师去会见,去会见,去会见,有事没事见一次,但是对于律师费却只字不提,这时,如果没有次数的约定,律师就会限入苦恼之中。

如果有约定次数,律师就有理由不去会见。但是,如果满足了会见次数,律师仍对案情不了解,或者出现了新的情况,大都数律师还是会遵守职业道德,再去会见嫌疑人。

当然,律师从本质上来说,也是一群提供服务的人,要是委托人愿意多砸钱,没有几个律师会对会见次数有异议的。

我虽然不太办理刑事案件,但是,恐怕也办理了不少于100件。但是,我从未与当事人约定会见次数。

会见次数当然由律师决定。岂能与当事人约定或者确定?

或许,我们这些老江湖落伍了。

谢谢邀请!

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行使辩护权,是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通过委托代理合同的形式确立的。一般认为,既然是一种契约关系,在现实中约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次数也是无可厚非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权利,虽然权利的取得往往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但具有独立性,并不受制于委托人。律师刑事辩护的目的是充当刑事诉讼三角构架的一环角色,专注于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会见只是律师根据辩护需要而采取的一个手段。委托人在委托辩护合同要求律师会见次数,这种意愿只是为了照顾当事人、嫌疑人的感情,而见面次数本身,不会对辩护效果带来实质性影响。

那么,大家最想问,如果律师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会见次数,是否构成违约?对这个问题,我认为是不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我通常把律师辩护做比喻:如果法院判决刑罚的罪犯是入狱的产品,那么,律师只不过是产品入库的独立监督员。行使好监督员职责,就完成了律师辩护的合同义务。见面次数作为照顾当事人感情因素的合同附带条件,不是合同主义务,未完全履行时并不构成对委托人的违约。所以,双方约定见面次数,对合同履行或追究违约责任都无实际意义。

应该约定次数。一般刑案,会见四次就差不多了。但有些当事人,尤其是经济犯罪的当事人,不管有没有必要,一个星期要求你去见一次。案子办下来,要见几十次。谁顶得住啊?不见,当事人就会很不满,甚至投诉你。律师处于两难。所以,一定要约定次数。

在等判决书下来这段时间律师还有必要与当事人会见沟通吗?

有必要的,特别是当事人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案件,律师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庭审的内容,涉及是否需要补强证据或者提交书面代理词等。但以上都是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建议当事人自己要及时与律师进行联系。

一,初始接案:此阶段要听取当事人全面反映案情,对案件做全面分析做风险评估制订诉讼策略;

二,开庭之前:把案件事实做最后整理,向当事人交代庭审辩论技术,叮嘱注意事项;

三,庭审之后:根据庭审交锋中得失以及法官审理要点,准备结果下达后的应对方案。

个人体验,未必正确。供参考吧!

有必要。

在这段期间里律师和当事人可以就庭上的一些状况,在律师提交代理词或辩护词中对这些状况进行补充说明和完善。

另一方面双方也对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进行预评估,并做好下一步的准备。

根据你的描述,既然谈及会见工作,该案应该是一个刑事案件,以我的执业经验来看,开完庭判决下来之前律师最重要的事情是写一份精美的辩护词、积极与审判法官沟通。而不是与当事人会见沟通。

首先,一份精美的辩护词至关重要。辩护词是对整个案件及庭审活动的总结,辩护词一定要突出重点,不放过对当事人任何可以减轻从轻的情节,一份精美的辩护词要具有说服力,辩护词不是对公诉人的反驳,而是站在法官的立场,让法官充分考虑辩护人的建议,庭审过程中我们的思绪可能有点混乱,因此庭后提交一份书面的辩护词很重要,没必要把时间浪费在会见上。

其次,积极与法官沟通。沟通前最好与法官先预约,沟通过程中可以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包括案件事实及量刑,虽然我们提交了书面辩护词,但是法官都很忙碌,不一定会仔细阅读,因此当面沟通尤为重要,当面沟通可以加强法官对该案的印象,引起法官对案件的重视,如此才会大大增加法官采纳辩护意见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判决下来之前律师的功夫应该用在草拟辩护词、与法官沟通上,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不是做些表面功夫,浪费时间去做无意义的事,比如去会见安稳当事人心里,虽然一定程度取悦了当事人,但这不是律师价值的体现。当然,如果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会见一下当事人告知庭后自己应该做的工作,让其安心等待结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辩护律师会见期限规定最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辩护律师会见期限规定最新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