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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可以是好友吗,辩护律师可以是亲属吗?

律师资讯网 2024-03-29 21:28:23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辩护律师可以是好友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辩护律师可以是好友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构成共犯?

谢邀。

辩护律师可以是好友吗,辩护律师可以是亲属吗?

对于这个问题,如果不加上针对林小青律师的案情,很可能会被理解为律师提供咨询或其他法律服务的行为是在教唆犯罪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这显然对律师的职业要求和律师法律服务的内容不了解而形成的错误认识。

但仅仅针对林小青律师案情来看,因为其担任了某贷款公司的法律顾问,公诉即认为,该律师在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之前,就认识到涉案公司在借款中预先扣除利息的不合法行为,就不应该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因此该律师与涉案公司构成共同犯罪。我们认为,共犯包括共同正犯、帮助犯、教唆犯、胁从犯,如果该律师在案件中起到设计业务模式,逃避法律责任,或将实质违法的行为包装成为形式合法的商业活动,显然其已经不再是法律顾问的身份,而是以共同正犯的形式参与了违法行为,律师身份只是其知法违法的外衣,其本质上就是一个违法者,应当被依法进行追诉;但如果其仅仅是为涉事公司提供其法律顾问合同范围内的法律建议、合同审核等工作,那么则需要详细判断,其业务水平是否可以识别该公司所进行的商业模式涉嫌违法,如其明知且放任,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其不知,则个人认为最多存在过失。

法律并不强人所难,不能要求其做能力无法胜任的工作,并以此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

要分清“她”是为“罪犯”服务,还是为犯罪服务;如果只是为“罪犯”服务,那是她的职责,哪怕是罪大恶极的,也应该得到辩护和保护自身权益;如果“她”是为犯罪服务,那她也在犯罪。令我不解的是对方在做套路贷,是大张旗鼓的大范围的做,是天天在做,你常年法律顾问怎么可能不知道?你不终止委托,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不知详情,不过多评论。不过如今社会许多律师和讼棍之间只有一纸之隔!而律师涉黑则对社会危害更大!

这个问题可能是最近律师界闹得沸沸扬扬的青海省某律师被控诈骗、敲诈勒索案的新闻。

刑法中对“共犯”的定义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定性共犯的关键就在于“故意”二字,也就是说主观行,这名律师要明知或应当知道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是从事犯罪。

上面新闻提到的青海律师,是因为担任了某贷款公司的法律顾问,公诉即认为,该律师在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之前,就认识到涉案公司在借款中预先扣除利息的不合法行为,就不应该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我本人身为律师,认为这个逻辑有点牵强。如果这么推理,任何违反犯罪的被告人在委托律师时都是可能涉嫌构成犯罪的,那律师岂不是不能接受委托?如果接受了委托为其辩护,那岂不是等于共犯?

排除上述推理,我们法律同仁本身也确实需要有风险意识,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运营模式作为法律人都基本了解,比如,一间小额贷款公司借出款项的目的就是为了套取借款人的财产,那么你还为其设计一系列合同文本,“配合”做出套路,这就说不过去了,有些钱赚还是不赚,得看个人。

要看具体的情况。就比如说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林小青一案。在明知顾问单位是犯罪团伙,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活动情况下,还毅然接受人家的聘请,为犯罪团伙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迫害受害人,应当视为该犯罪团伙的主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林小青的行为和一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聘请担任辩护人不同,他不是为犯罪团伙的行为进行辩护,而是赤裸裸的帮助犯罪团伙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一名律师来说,不但应该追究她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还应该加重处罚。

目前林小青律师已经取保候审了,应该很难定罪。这种结果会让律师们欢呼雀跃,而让老百姓异常失望!或许我们的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什么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可以见到律师?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

但应当指出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明明是犯罪分子,为什么律师还要帮其辩护?

罪大恶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罪大恶极,经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后的罪大恶极;一种是道德判断的罪大恶极,实施了天怒人怨的行为、造成惨绝人寰的后果、引起广大民众愤慨的罪大恶极。而这两者中间还有一种人是道德判断的罪大恶极与法律上的罪大恶极兼有但事实上被人冤枉、清清白白的人。

胥敬祥、徐计彬、呼格吉勒图、佘祥林、李久民...这些曾一度被认为罪大恶极的冤假错案所酿成的悲剧想来大多熟悉。不论是法律上的罪大恶极亦或是道德判断中的罪大恶极他们都曾经历过,可最终仍然警醒世人,一个冤假错案所带来的后果是多么惨重、无法弥补。而一位专业的律师则很大程度上能够挽救此类案件的过失后果。但现实中律师往往被人理解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唯当事人马首是瞻,甚至被认为是坏人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不得不承认存在一部分无良律师违背职业道德与法律底线为其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这并不是否认这个职业的依据,每个职业每个领域都存着这样无底线的谋私利者。因此,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成、司法制度不断健全、律师与当事人诉讼地位逐步提高的今天,请大家务必提高对律师的重视与信任,如罗翔老师所说:“只有当你与你的家人有一天需要辩护时,你才能真切意识到律师的重要性”。

此外,律师为所谓的坏人、罪大恶极之人辩护同时是促进法制完善的必经之途。案件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只能尽可能无限接近真实情况,因此律师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质证驳回、法庭辩论来确认一个法律认可的事实。如果真能将原本真实、合法的证据与事实在法庭中合法驳回,那说明制度本身存在问题,需要改进。站在更高的层面来看,就是一次一次地发现漏洞、问题,一次次的修改、完善才使得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升公民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仰。

法律有冷暖,叔同有故事!

介绍一下,我们是一群有颜、有料、有趣的弘一青年律师!

如果还在被辩护阶段,说明还没被判刑,叫犯罪嫌疑人吧?既然是有嫌疑,就需要明辨是非,以免有隐情或者误伤?另外也可能属于法治社会的必要制度吧。

非专业人士,请多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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